北京電視臺《法治中國60分》欄目與浩云律師事務所達成戰略合作,該欄目以現實案例為切入點,對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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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于麗律師受邀出席該節目的錄制工作。于麗律師在節目中對各類社會熱點問題或新聞事件深入解讀,并做出法律層面的專業評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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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劉某是江蘇南通某公司員工,于2015年入職,負責公司對整個廠區的檢查工作。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間,劉某頻繁、長時間地停留在公司衛生間,其中最長如廁時間長達6個多小時,公司發現后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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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20余萬元。他認為自己停留衛生間系個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檢需要,公司將他辭退缺乏依據。之后,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系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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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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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長時間“帶薪如廁”,已經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圍,且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長時間停留衛生間是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其行為被認定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內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也明確規定了,員工未經允許上班時間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并規定了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后,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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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一些公司出于便于管理的情況,制定出“只允許員工每天上廁所多少次?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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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規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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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人性化的角度來看,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的如廁需求是無法精確預測和控制的,對員工如廁限制,不僅不近人情,也可能對員工的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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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而限制員工如廁次數和時間的規定,顯然剝奪了員工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違反了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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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這種規定還可能引發員工的不滿和抵觸情緒,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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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小結】
企業在制定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企業有序運營、提高效率和保護員工權益;在實際操作中,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制度,當遇到特殊情況時,可以適當放寬制度要求,給予員工一定的自主權和決策權。不過員工自身也應當積極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