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拆遷安置房部分面積竟成為商場公用空間,安置面積太低怎么辦?
發布時間:
2023-11-01

門市商鋪拆遷后,拆遷方通常會依據被拆房屋面積和地段價格對房屋產權進行異地安置或折算成賠償費用。通常雙方會簽訂安置協議,對安置房屋面積、權利等進行約定。但有時被拆遷人收到安置房后卻發現房屋面積遠低于協議約定面積,此外其他協議約定的權益也沒有得以實現,那么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案情回顧】

當事人A為某門市房的合法產權人,由于建設規劃調整,該門市房劃為被拆遷范圍。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A與當地城建局就房屋拆遷問題達成一致,雙方約定由城建局在另外一處大廈C百貨購買一間商業門市房交付給A作為回遷安置用房。

直到2018年,城建局才通知A收房。但A發現,擬交付的房屋存在嚴重瑕疵,部分面積成為公用空間,房屋營業面積只有300平方米,遠低于合同約定569平方米。經過多次協商無果,A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點在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城建局辯稱,案涉房屋設計符合國家標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C百貨具體負責承建涉案房屋并與A具體溝通房屋事宜,假設A的主張成立,也應該由C百貨承擔責任。

一、關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問題。

第一,雙方簽訂的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在某地塊向開發商在此地段所建商廈中購買一處商業門市房,實測建筑面積569平方米,除設備間外(設備間公攤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不再承擔商廈的其他任何公攤面積。設備間公攤面積數和原569平方米回遷建筑面積之和,要落實在私有房屋產權證上,層數1-4層作為乙方的回遷安置用房?!?/p>

然而,本案根據房產測繪單顯示分攤面積占了55.92平方米,并且分攤的是地下室設備間的公用面積。表明訴爭房屋公攤面積與約定不符。

第二,該協議第五條約定的“甲方保證乙方對回遷房屋569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物權,乙方有權在該獨立產權的房屋內依法自主經營和管理,甲方無權進行干預”。但根據當地某設計研究院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知道,案涉房屋的樓梯、安全門是作為整個大廈整體使用,屬于公用空間,訴爭房屋不具有完全的排他物權。因此,擬交付的訴爭房屋不符合該條約定。

商鋪拆遷安置房部分面積竟成為商場公用空間,安置面積太低怎么辦?

二、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

雙方簽訂的《回遷安置協議書》中約定了不同的違約情形下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第一種是雖出現違約情形,但最終商業用房所有功能達標,能夠交付正常使用的情況;第二種是不能按約定在固定地段安置而改為異地安置的情況。

本案中,因城建局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A起訴主張安置補償費用及經濟損失,實質是要求解除合同,不再要求原地安置而改為異地安置,故本案屬于上述第二種情形,應當適用第二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根據第二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約定,法院認定城建局應向A支付房屋安置補償費用6828萬元。

【浩云小結】

近年來,政府拆遷的項目越來越多,這就造成一些部門為了加快執行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特別是實際拆遷補償方案無法合理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時,有關部門會出現推諉,拒絕履行協議的情況。因此在面對這種問題時,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條件允許的還可以讓專業律師介入案件,不要抱有“民告官”一定不能勝訴的錯誤觀念。只要訴訟策略得當,訴求合理合法,一定會得到滿意的補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