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指的是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法院提起訴訟。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浩云律所代理過的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師事務所,薛律師、王律師。
B與A原系夫妻關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將承包的某村公路兩旁的楊樹約750棵,全部歸A所有。后A與B于2017年2月7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財產歸A所有,所有債務由B償還。
2019年12月18日,A去林業局辦理砍伐證時,被林業局告知之前曾有人來過,拿著法院生效判決。后A去法院調取判決,才得知B婚姻存續期間私自將此750棵楊樹賣給C了。因此A將二人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C辯稱:第一,A不是適格的原告。該樹在A與B登記結婚前栽種,故750棵樹的所有權應是B的個人財產。第二,B與C之間樹木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三,A起訴超過起訴時效。樹買賣合同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就是A與B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A理應知道相關情況,如果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應在6個月內提出,顯然A提起本訴已經超過6個月。
B辯稱:我與C簽訂的合同是假的。
首先,關于A主體資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A對6961號民事判決中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因不能歸責于A的事由未參加訴訟,A提供了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相關證據,A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因此被告C主張A不適格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其次,A起訴是否超過六個月的時效。A提供書證于2019年12月18日知道權利被侵害,到原審2020年6月15日立案,未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時效。
最后,關于6961號民事判決書應否撤銷。根據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出具《起訴意見書》的內容,認定B與C簽訂的涉案《樹木買賣合同書》涉嫌詐騙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二被告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6961號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判決,故該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A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及有關規定,判決撤銷6961號民事判決書。
【浩云小結】
現實中,如果大家對于涉及到自身利益判決、裁定等不認可,認為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是可以上訴請求改變或撤銷原判決、裁定的。但是當事人在舉證上要做好準備,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制定適合自己案情的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