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與新天地公司簽訂電器買賣合同,約定由宏遠提供新天地公司X設備5臺,每臺30000元,合同貨款于交貨后三日內交付。2017年10月18日,宏遠公司向新天地公司交付X設備5臺,但新天地公司收到設備后,卻一直未支付價款。
經過多次催告,新天地公司依然不予支付貨款。無奈之下,宏遠公司打算將新天地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新天地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支付設備價款。但在咨詢浩云律所張律師的時候,宏遠公司也說出了自己的擔憂。本案存在一個特殊情況,當時簽設備購買合同時,宏遠公司的人曾給新天地公司負責采購的人一些“好處費”。宏遠公司擔心因為存在該情況,自己訴訟存在風險,害怕自己起訴之后敗訴,就得不償失。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務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那么,采用賄賂手段簽訂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

浩云律所張律師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強制性規定”指的是效力性的強制規定,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會使合同無效,或是會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但上面提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屬管理性強制規定,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不能否定商事行為的效力。
宏遠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張律師代理此案。庭審中,張律師發表代理意見:宏遠公司與新天地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均由雙方公司蓋章,代表人簽字,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簽訂后,宏遠公司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設備,新天地公司接受設備且并無異議,所以,新天地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宏遠公司支付設備價款。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新天地支付宏遠公司150000元貨款。